冠状动脉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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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行为存在多项过错,医院被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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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过六旬的老太太因反复胸痛就诊,医院对患者病情评估存在不足,施行手术时操作规范性值得商榷,并存在一定的延误,最终患者死亡,其亲属诉至法庭要求赔偿。近日,法院一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元。

年7月8日,62岁的姜女士因反复出现活动后及前半夜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冠脉综合症等。经与姜女士亲属沟通,年7月19日,医院在日本专家的指导下为姜女士进行了手术,术中给予前降支植入4枚支架。术后次日凌晨5时10分,姜女士反映胸痛不适。医院与其亲属沟通病情,需立即行冠状动脉造影术对冠状动脉进行复查。6时30分,姜女士进入导管室进行急诊冠状动脉造影+支架植入术,术中患者出现心跳骤停,抢救于8时55分结束,医院宣告姜女士临床死亡。

姜女士的家属认为,姜女士所做的手术是在术前预约日本专家亲自做的,由此可推断出医院并无此项手术的资质。且该院在术前、术中、术后存在过错行为,日本专家手术撤离后,该院又为姜女士植入支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院应为姜女士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姜女士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3元。

经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果认为:由于患者自身的血管病变相当严重,无论采取何种血运重建措施,均具有较高的手术风险,易于出现不良并发症。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病情评估存在不足,未能及时给予有效的血运重建;在病情治疗方案及手术风险的告知方面存在不足,检查与治疗知情同意书的签署时间晚于手术时间;在术中告知替代方案,时机欠妥,手术持续时间长,术中支架植入操作规范性值得商榷,围术期及术中的抗凝治疗措施有效性存疑;另外围术期病情处置亦存在一定的延误,故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提交的证明显示,其于年10月24日取得综合介入诊疗资质,具有进行此项手术的资质。

依据鉴定意见,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过错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医院应当对患者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患者自身病情、医院的医疗级别和诊疗水平、因果关系原因力等因素,法院认为,医院应当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医院赔偿患者家属损失.32元。

编辑: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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