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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中国弊大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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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年联合国召开了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会议于年12月结束,历时9年谈判,会议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年12月9日在联合国总部签字。截止年12月9日,已有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国于年12月10日签署了该公约。

《公约》对内水、领海、邻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地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

今年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40周年,经过40年历程的实践检验,事实证明,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中国来说,弊大于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有利的一面

1、《公约》为各国在多边国际制度框架内,寻求对全球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以及协调各自利益同时兼顾全球整体利益的实践,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空间和实施依据。《公约》促进了中国对全球海洋治理的参与、推动了中国涉海法律制度的完善。

2、《公约》作为一项具有典型意义的*府间国际制度,是当今国际关系中多边主义的具体体现,由《公约》建立起来的国际海洋新秩序,有助于海洋的和平利用和海洋的国际合作,使所有人类从中得到利益,打破了少数国家统治和垄断海洋的局面。

3、《公约》以沿海国家建立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管理制度为前提,构成了世界海洋管理的的新机制。

弊端的一面

一、《公约》使得西方殖民强国早期通过殖民扩张,所获得的太平洋地区大量的专属经济区变得合法化了。

回顾世界历史,西方列强从18世纪后期开始入侵太平洋地区,到19世纪末,将太平洋从中国的“后院”变成了它们自己的“后院”,将南海附近的大部分地区变成了殖民地,实际上,西方殖民强国在太平洋拥有的大量专属经济区,均源于其历史上的侵略扩张。

《公约》允许前殖民强国根据前帝国的“零星殖民地”为基础,大幅扩展合法控制的领土。由此可见,通过签署《公约》,就让这些西方列强历史上通过强取豪夺获得的殖民地,变成了它们的专属经济区,因《公约》而得到了法理依据,使之合法化了。

美国、法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俄罗斯是拥有专属经济区面积最大的6个国家。它们都是曾经的殖民强国,在15-20世纪中期的殖民时期,打下了获得广阔的海外专属经济区的基础。

6国专属经济区的总面积达到万平方公里,其中约有3/4(万平方公里)是与其本国领土相分离的。而与以上6国通过《公约》获得的专属经济区相比,中国的南海几乎可以称得上仅是一个小湖。

目前,中国的无争议专属经济区只有90万平方公里,仅相当于美、法、英等国一个较小的海外专属经济区规模。即使中国对争端领土的主张全部成功,所有海外专属经济区的总面积也不可能超过万平方公里。

以上6国总人口为6.04亿,中国14亿人口超过6国一倍还多,然而中国的专属经济区与6国相比却小得多:

专属经济区面积:美国,万平方公里、英国,万平方公里、法国,万平方公里、澳大利亚,万平方公里、俄罗斯,万平方公里、新西兰,万平方公里,是其国土陆地面积的15倍之多,中国专属经济区,90万平方公里。

《公约》允许世界各国从本国海岸线出发,建立海里的专属经济区。而目前南海争端,主要是围绕中国主张的专属经济区与其他争端国的主张,哪个更适合《公约》的原则而展开。

中国仅有无争议的90万平方公里专属经济区,除了南海,没有对任何海外岛屿提出领土主张。导致出现这样局面的原因,是由于中国历史上没有寻求建立一个海外帝国所造成的。

事实上,中国历史上早就在技术和国力方面具备了侵略扩张的能力,然而,尽管中国0多年来一直在东亚占据主导地位,*事实力远超其他国家,完全能够入侵东南亚和太平洋上人烟稀少的地区,可是中国并没有这样做。

二、《公约》最主要的缺陷,就是对有关专属经济区重叠的问题如何解决,并未给出路径。

由于《公约》对于专属经济区的重叠问题没有给出具体解决办法,导致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划界上产生纠纷和诸多矛盾。我国的一些周边国家,不顾历史事实和《公约》的具体实施细则和以往的判例,不恰当地引用对其有利的条款来侵害我国的海洋权益,对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形成了严重的挑战。

1、众多岛屿被侵占

东海钓鱼岛被日本非法占有,南海的南沙群岛被越南侵占了28个岛屿,菲律宾侵占8个,马来西亚侵占4个,中国实际控制的仅有8个,其中还包括中国台湾控制的太平岛。

2、海洋资源被掠夺

其实世界各国之所以对于海洋领土如此重视,归根结底在于海底蕴藏着大量自然资源。随着人类对地球资源的不断开发,陆地上的不可再生资源正在不断减少,于是各个海洋国家都把目光投向了海洋,使得对海底自然资源的争夺日趋激烈。

目前南海周边国家在南沙海域投入开采的油井已经超过口,这些油井绝大部分位于南海断续线中国一侧海域,每年开采的石油超过万吨。

3、如果不签署《公约》,按照原来的《大陆架公约》中国可以享有更多的海洋权益

由于《公约》对于专属经济区重叠部分的划界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各国之间矛盾重重。由于我国海岸线较短,控制的无争议岛屿距离海岸线不远,使得我国海洋专属经济区明显小于其他国家。

我国海域狭窄造成我国与邻国海域划界的矛盾十分突出,在*海和东海海域最宽处仅有海里,出现专属经济区重叠的情况。总面积38万平方公里的*海海域应划归中国管辖的有25万平方公里,可是韩国主张等距线为界,按此划分,它可以多划18万平方公里。

在东海,依照原有的《大陆架公约》规定,我国东海大陆架所延伸出去的大陆架最宽处达海里,东部边缘至冲绳海槽,而中日之间的海域宽度大部分不到海里,按照《大陆架公约》日本在东海所能享受到的权益很小。

然而,中国成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约国后,东海划界问题就不能单独适用大陆架原则,而要将专属经济区并行考虑处理问题。

如今,在钓鱼岛主权争议中,中国主张以大陆架自然延伸最东边缘冲绳海槽为界划分两国国界;而日本则主张以专属经济区为基本立场,坚持以中间线方法划界,日方言之有据,中方对此无可奈何。所以导致至今在钓鱼岛附近,中日两国仍有着16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域。

4、《公约》缺陷导致中国海上运输通道面临潜在威胁

由于《公约》对于专属经济区没有给出解决办法,导致被誉为中国海上生命线的马六甲海峡的安全遭受威胁,目前中国进口石油的80%需要经过这一运输线路。

美国以自由航行为借口,动辄就会来南海溜一圈,显示其海洋霸权,根本无视海里专属经济区,而我国还不能以《公约》为由提出异议,因为美国并非《公约》签署国。

我国当年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出发点存在问题,导致产生如今后果

1、出于冷战思维的考虑。《公约》签署于年,当时正处于中苏全面对抗的冷战时期,中国还没有完全摆脱冷战思维,因此当年签署《公约》的出发点,不是首先把维护自身权益放在第一位,而是为了一味地去为了反对苏联,凡是苏联反对的,中国就支持;凡是苏联支持的,中国就反对。

同时,中国为了表示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支持,所以选择坚定地站在发展中国家一边。

2、发现问题时,为时已晚。当年参加《公约》谈判的代表团团长凌青在回忆录中谈到,会上曾有一个小的发达国家递给他一份材料,详细计算了建立海里专属经济区后各国利益的分配,获利最多的是美、苏、日、英等海洋大国以及海岸线长的发展中国家。可能是想提醒中国不要无条件,而且强烈地支持海里专属经济区。

对此,凌青询问了阿尔及利亚、委内瑞拉等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对方都表示海里对他们不利,但为了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不得不接受”。事实上,设立海里专属经济区,既有反对超级大国霸权的一面,同时也有各国对海洋资源占有权进行重新分配的一面,我们的认识显然不够全面。

于是凌青将这一情况上报领导,可否对海里专属经济区作某些保留。但此时为时已晚,中国不可能在无条件明确表示支持十几年后突然反悔,任何领导都难以作出这样的决定。

3、当时中国缺乏一个强大的海洋专家队伍。上世纪80年代,受时代局限,中国尚未充分意识到自己海洋大国的地位,由于缺少海洋问题专家,所以不懂得如何有效的利用海洋法来保护自身权益。

中国维护海洋权益、解决争端,应采取灵活多变的外交策略

虽然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维护海洋权益的基本方针,但这不意味着长期忍让和拖延。在当前中国意图建设海洋大国的背景下,南海之于中国,意义重大,如何强调都不过分。

在前些年的南海争端处理上,我国在外交策略应对方面,应该认真总结经验,接受教训。一是对于南海断续线问题上一直优柔寡断,没有在法律上为其定性、定位。

二是在菲律宾挑起争端,对于南海断续线进行攻击时,外交部门没有在法律层面直面挑战,而是采取了“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的立场,从而导致国际仲裁庭最终作出了对中国非常不利的裁决,宣告南海断续线”非法“,使得中国在经济上、外交上付出了重大代价,而对于这一问题,如果外交策略得当、处理好的话,则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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