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PolicyInterpretation
修水县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办理流程
11月1日起,一类、二类慢性病待遇办理流程有新变化。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部分)直接办理一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受理全部并直接办理部分二类慢性病。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经办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为参保人提供更加便捷的经办服务,全面践行*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经县医保局研究决定,进一步优化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办理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病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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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病种(8种):
1.恶性肿瘤
2.系统性红斑狼疮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帕金森氏综合症
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症期)
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
7.地中海贫血(含输血)
8.血友病
二类病种(25种):
1.精神病
2.变应性亚败血症
3.高血压病(合并器官病变)
4.糖尿病(合并并发症)
5.结核病
6.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7.慢性心功能衰竭
8.慢性房颤
9.心肌病(原发性)
10.慢性病*性肝炎
11.慢性支气管炎
12.慢性阻塞性肺病
13.慢性支气管哮喘
14.肝硬化
15.慢性肾病(3—4期CDK)
16.脑卒中后遗症
17.癫痫
18.重症肌无力
19.血吸虫病
20.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21.系统性硬皮病
22.类风湿关节炎
23.克罗恩氏病
24.儿童孤独症
25.儿童脑瘫
经办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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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医保局
1.组织医疗专家集中办理二类医院、医院、县妇幼保健院不能即时办理的其他病种。
2.备案医院、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办理的所有病种。
(二)医院
1.即时办理一类全部病种;
2.独家即时办理全县二类病种中的结核病;
3.即时办理本院确诊的二类病种中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支架植入类)、变应性亚败血症、癫痫、重症肌无力、血吸虫病、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系统性硬皮病、克罗恩氏病、儿童孤独症、儿童脑瘫等10种病种;
4.受理全县其他不能直接认定的所有二类病种资料。
(三)医院
1.即时办理一类全部病种;
2.即时办理本院确诊的二类病种中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支架植入类)、变应性亚败血症、癫痫、重症肌无力、血吸虫病、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系统性硬皮病、克罗恩氏病、儿童孤独症、儿童脑瘫等10种病种;
3.受理全县其他不能直接认定的所有二类病种资料。
(四)县妇幼保健院
1.即时办理一类病种恶性肿瘤中的乳腺癌、子宫癌病种;
2.独家即时办理全县二类病种中的精神病;
3.即时办理二类病种中的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儿童孤独症、儿童脑瘫等3种病种;
4.受理全县其他不能直接认定的所有二类病种资料。
(五)各乡镇卫生院
受理本乡镇由县医保局集中办理的各病种资料。
申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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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内确诊患者
年11月1日起,申报资料齐备的在院患者,医院主治医生提醒并配合患者在出院前按要求在本院完成申报,符合即时发证的病种直接到本院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领证,后台由医院及时向县医保局传送资料备案。不能即时发证的病种将申报资料留置窗口,次月10日前到原受理窗口或回所在乡镇卫生院领证,或领回未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年11月1日前出院确诊的患者,按以下“县外确诊患者”途径申报。
(二)县外确诊患者
申请人可向本乡镇卫生院、医院、医院、县妇幼保健院窗口提供申请资料,医院每月25日前将申办资料传送给县医保局,县医保局在每月底前组织医疗专家统一审核认定,申请人次月10日前到原受理窗口领证,或领回未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其中,医院、医院、县妇幼保健院申办的,由医院直接发证。因乡镇卫生院不能直接认定一类病种,不建议此类患者向乡镇卫生院申报。二类病种中的结医院申办、精神病直接向县妇幼保健院申办。县*务中心三楼医保窗口不再受理有关门诊特殊慢性病业务。
(三)脱贫户患者
继续开通脱贫户患者门诊特殊慢性病办理绿色通道,医院、医院确诊且申办资料齐备的,包含一二类所有病种均由医院直接认定。需继续补充医疗资料的县内确诊患者及县外确诊患者,可向所在乡镇卫生院申报,由乡镇卫生院随时向县医保局申请认定,不受每月一次限制。后续根据省市*策再做调整。
申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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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填写《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表》,携带单病种医疗指标材料进行申请。医疗指标材料包括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出院小结、门诊病历、底联处方、检查检验报告单等原件,或经原医疗机构盖章确认的复印件。一类病种即时开通享受待遇,二类病种从次月起开通享受待遇。
复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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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年1月1日起,部分病种严格执行复审年限规定,其中恶性肿瘤、癫痫5年,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支气管哮喘、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3年,肺结核2年,慢性病*性肝炎1年。请需要复审的持证人对照病种和审批时间,在每年12月20日前提供近期治疗资料和原慢性病证到有权限办理窗口提请复审,医院、医院复审原由县医保局集中审批的病种。未经复审的不再享受慢性病医疗待遇。
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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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特殊慢性病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比例报销,所报销费用纳入一个年度的最高支付限额之内。其中,一类病种不设年度报销限额;二类病种中儿童脑瘫和儿童孤独症年度最高报销限额元,其余病种最高报销限额城乡居民元、城镇职工元。同时,二类病种最多还可申请认定2个次病种,年度限额为主病种的一半。
就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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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携带门诊特殊慢性病证和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在经治医生登记处方后,直接结算医疗费用。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目前不能直接结算的,需携带医疗发票、底联处方(费用清单)、检查检验报告单等材料回县报销。门诊特殊慢性病证使用完毕需要更换的,医院申请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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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医疗保险
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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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每份表格仅限填报一种慢特病,附疾病证明书原件和申报病种相关的病历材料原件;
2.异地安置人员需在安置地的定点医医院就医。
申请门诊特殊慢性病单病种
医疗指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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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类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
1.恶性肿瘤
申报材料:
(1)病理报告、细胞学阳医院诊断恶性肿瘤的影像学报告(CT或MRI或PETCT或同位素或内窥镜等);
(2)近三年内的放疗、化疗、手术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靶向治疗等抗肿瘤治疗记录;
(3)有因本医院的住院病史(提供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等)或专科医生诊断本病的病情证明;
(4)骨髓检查报告(白血病须有此项目)。
审核标准:(1)、(2)、(3)项
复审时间:五年复审
复审材料:五年后仍未治愈的,需提供近五年内治疗资料或经专科医生认定的资料,经复核后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2.系统性红斑狼疮
申报材料:
(1)有一次医院的住院病史(提供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及病情证明)医院专科医生诊断此病的病情证明;
(2)除皮肤以外的一个以上脏器受损的相关检查报告(血象报告、一次以上尿蛋白或管型尿阳性报告);
(3)近三年内相关免疫学检查报告单(免疫学异常:抗核抗体阳性或抗双链DNA抗体(抗dsDNA)阳性或抗史密斯抗体(抗SM抗体)阳性);
(4)连续的诊疗记录。
审核标准:(1)、(2)、(3)项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3.再生障碍性贫血
申报材料:
(1)骨髓细胞学或骨髓活检、细胞形态学检查报告单;
(2)一次血常规检查报告单;
(3)医院专科医生诊断本病的病情证明;
(4)三年连续治疗的诊疗记录。
审核标准:(1)、(2)、(3)项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4.帕金森氏综合症
申报材料:
(1)有服用抗帕金森病药物史;
(2)病史两年以上,有医院专科医生诊断本病的报告及相应病历记录;
(3)医院该病的住院记录。
审核标准:(1)加(2)、(3)的任意一项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症期)
申报材料:
(1)提供肾功能衰竭的相关检查结果:血肌酐≥umol/L,有贫血,双肾萎缩;
(2)因病情需要已进入维持性血液透析者,提供4次及以上血液透析记录,及动静脉内瘘手术记录单;
(3)接受腹膜透析者:提供腹膜透析置管术的记录;
(4)有慢性肾病病史;
(5)与病种相关的其他检查资料。
审核标准:具备(1)或(2)或(3)项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6.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
申报材料: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
(1)器官移植手术记录单;
(2)出院记录;
(3)其他与病种相关的检查化验材料。
审核标准:(1)、(2)、(3)项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7.地中海贫血(含输血)
申报材料:
(1)血常规(病情评估,小细胞低色素贫血,也可呈小细胞低色素但不贫血);
(2)血红蛋白电泳(确诊依据);
(3)地中海贫血基因检测(确诊依据)。
审核标准:(1)、(2)、(3)项
复审时间:五年复审
复审材料:5年后仍未治愈的,需提供近1年内相关专家认定的病历资料和相关检查报告,经复核同意后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8.血友病
申报材料:
(1)凝血因子测定异常(Ⅷ因子浓度、Ⅸ因子浓度、Ⅹ因子浓度);
(2)凝血象报告提示凝血时间延长、凝血酶源消耗不良;
(3)医院专科医生诊断本病的病情证明;
(4)脏器或关节出血(畸变)的相关材料。
审核标准:(1)、(2)、(3)项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II类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
9.精神病
申报材料:
(1)一次以上精神病出院小结;
(2)连续一年以上门诊治疗精神病病历;
(3)排除其他器质性、症状性、中*性及情感性精神障碍。
审核标准: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1)或(2)的任意一项。
复审时间:五年复审
复审材料:五年后仍未治愈的,提供近1年内的病历资料(相关专家认定的资料)和相关检查报告,经复核同意后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10.变应性亚败血症(成人斯蒂尔病)
申报材料:
(1)医院住院病史医院专科医生的诊断病情证明;
(2)需排除感染性疾病、恶性肿瘤、其他结缔组织病、其他疾病(血清病、结节病、原发性内芽肿性肝炎、克罗恩病、药物过敏);(3)发热≥39℃;
(4)类风湿因子1:80;
(5)抗核抗体1:;
(6)关节痛或关节炎;
(7)血白细胞≥15×/L;中性粒细胞增高;
(8)皮疹、咽痛;
(9)胸膜炎或心包炎;
(10)肝大或淋巴结肿大或脾大。
审核标准:(1)(2)(3)(4)(5)中任1项和(6)(7)(8)(9)中的任意二项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11.高血压病二级以上合并并发症
申报材料:
(1)医院住院病史记录资料(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及辅助检查报告等,病历中须有血压测量记录:收缩压mmhg、舒张压mmhg);
(2)连续治疗高血压的病历记录、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
(3)显示心脏左室肥厚或心脏扩大或心功能不全的相关检查(多普勒、CT、磁共振、ECT等);
(4)显示脑出血或脑梗塞的相关检查(CT、磁共振等);
(5)显示肾损害的相关检查(肾功能、微量尿蛋白等);
(6)显示眼底病变的相关检查(眼底造影或照相);
(7)显示动脉狭窄50%以上的相关检查(多普勒、造影等)
审核标准:(1)或(2)加(3)、(4)、(5)、(6)、(7)中任意一项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12.糖尿病合并并发症
申报材料:
(1)医院住院病史、或医院专科医生的诊断报告;
(2)相关并发症之一的阳性材料(肾功能报告单、眼底造影、肌电图、神经检查阳性报告单、冠脉造影、彩超、心功能检查、CT检查等);
(3)近三年内连续使用降糖药或胰岛素的记录;
(4)近三年来其他与病种相关材料。
审核标准:(1)、(2)、(3)项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13.结核病
申报材料:肺结核。
(1)结核菌病原性检测阳性报告或结核抗体阳性;
(2)近一年内服用抗结核药物记录;
(3)近一年内的胸片或CT检查及报告单。
审核标准:(1)、(2)项
肺外结核:近一年内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报告单或住院(出院小结及相关检查报告单)。
审核标准:各种浆膜腔结核:主要结合临床表现,浆液性渗出液化验等综合分析做出诊断。结核性脑膜炎:根据亚急性或慢性非化脓性脑膜炎等特点综合分析判断。
肠结核者:胃肠X线及纤维结肠镜检查有助于诊断。
骨关节及泌尿系统结核:主要依据临床表现和影像学检查。
淋巴结、肝、脾等结核病:依赖于活体组织病理检查确诊。
复审时间:两年复审
复审材料:两年后仍未治愈的,提供近15天内的病历资料(相关专家认定的资料)和相关检查报告(胸片或CT检查及报告单,经复核后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14.冠心病
(冠脉狭窄达50%以上或冠脉支架术后)
申报材料:
(1)医院因本病住院资料(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及辅助检查报告等)医院科医生的病情证明;
(2)冠状动脉影像学检查阳性报告(血管造影、CTA、心脏超声、同位素显像等);
(3)两次以上心电图ST、T明显缺血性改变,或负荷运动试验阳性;
(4)心肌梗死病历记录,心肌坏死标志物检查TnI、TnT、CK、CKMB)。
审核标准:(1)加(2)或(3)(4)任意一项。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15.慢性心功能衰竭
(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限Ⅱ级以上)
申报材料:
(1)医院因心功能不全住院资料(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及辅助检查报告,如:心电图、动态心电图、心电图负荷运动试验、胸部X线、冠脉照影、心脏超声检查等);
(2)心脏彩超提示心脏收缩功能阳性报告。
审核标准:(1)、(2)项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16.慢性房颤
(①长期持续性房颤②永久性房颤)
申报材料:
(1)排除甲亢、药物、酒精中*等因素引起的房颤;
(2)至少两次心电图提示房颤;
(3)24小时动态心电图提示房颤;
(4)有因本医院住院病史。
审核标准:(1)、(2)、(3)、(4)项。
复审时间:五年复审
复审材料:5年后仍未治愈的,提供近1年内的病历资料(相关专家认定的资料)和相关检查报告,经复核同意后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17.心肌病(原发性)
(①扩张型心肌病②肥厚型心肌病③限制型心肌病)
申报材料:
(1)有医院的住院病史;
(2)近三年连续诊疗资料、医院专科医生的病情证明;
(3)排除风湿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冠心病和相关心包、心脏疾病;
(4)心脏超声检查提示心肌肥厚或心脏扩大;
(5)其他影像和实验室检查能提示心肌病的(磁共振、彩超、核素显像等)。
审核标准:(1)或(2)、(3)、(4)、(5)项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18.慢性病*性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
申报材料:
(1)有近三医院住院记录或专科医生的病情证明;
(2)近一年来病原学、血清学、影像资料或病理资料。
审核标准:(1)、(2)项
复审时间:一年复审
复审材料:慢性丙型病*性肝炎一年后仍未治愈的,需提供近半年内的病历资料和相关检查报告,经复核后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19.慢性支气管炎
申报材料:
(1)医院住院病史医院专科医生诊断报告;
(2)近三年内的肺功能通气功能报告、支气管舒张试验、呼出气一氧化氮检测报告单;
(3)近三年内的胸片、CT排外其他肺部疾病报告单。
审核标准:(1)、(2)、(3)项
复审时间:三年复审
复审材料:慢性支气管哮喘三年后仍需长期用药维持治疗的,提供近一年内的病历资料(相关专家认定的资料)和相关检查报告,经复核后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20.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
申报材料:
(1)医院住院病史医院专科医生诊断报告;
(2)近三年内的肺功能通气功能报告、支气管舒张试验、呼出气一氧化氮检测报告单;
(3)近三年内的胸片、CT排外其他肺部疾病报告单。
审核标准:(1)、(2)、(3)项
复审时间:三年复审
复审材料:慢性支气管哮喘三年后仍需长期用药维持治疗的,提供近一年内的病历资料(相关专家认定的资料)和相关检查报告,经复核后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21.慢性支气管哮喘
申报材料:
(1)医院住院病史医院专科医生诊断报告;
(2)近三年内的肺功能通气功能报告、支气管舒张试验、呼出气一氧化氮检测报告单;
(3)近三年内的胸片、CT排外其他肺部疾病报告单。
审核标准:(1)、(2)、(3)项
复审时间:三年复审
复审材料:慢性支气管哮喘三年后仍需长期用药维持治疗的,提供近一年内的病历资料(相关专家认定的资料)和相关检查报告,经复核后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22.肝硬化
申报材料:(1)有医院住院病史(提供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及病情证明);
(2)有肝硬化的临床表现:①有病*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病、代谢性肝病和长期饮酒等病史;②有肝功能减退(纳差、乏力、腹胀、出血倾向、皮肤色素沉着、肝掌、蜘蛛痣和面部毛细血管扩张)和门静脉高压症(脾肿大、脾功能亢进、食道及胃底静脉曲张)的临床表现;③肝功能明显异常:血清总胆红素和结合胆红素升高,白蛋白下降,白蛋白/球蛋白(A/G)比例异常,凝血功能异常;④影像学检查有肝硬化表现:如:脾静脉和门静脉直径增宽,左右肝叶失调,肝外形不规则,脾大等;⑤肝脏活组织检查见假小叶形成。
(3)有肝硬化并发症:消化道出血、肝性脑病、自发性细菌性腹膜炎、肝肾综合征等。
审核标准:同时具备(1)(2)(①②③④或①⑤)(3)项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23.慢性肾病((3期CKD、4期CKD)
申报材料:
(1)肾功能检查化验单,通过计算GFR60ml/min;
(2)尿液常规化验单、血常规化验单,泌尿系统彩超等辅助检查;
(3)医院住院资料(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及辅助检查报告等)。
审核标准:(1)、(2)、(3)项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24.脑卒中后遗症
申报材料:
(1)有医院的住院病史(提供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及病情证明等);
(2)脑部CT或脑部MRI检查报告(明确显示本病种);
(3)肢体肌力障碍,偏瘫肌力≤4级;
(4)近半年内连续药物治疗和康复资料的病历记录;
(5)其他与病种相关材料。
审核标准:(1)、(2)、(3)、(4)项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25.癫痫
申报材料:
(1)有医院因癫痫发作的住院药物治疗病史;
(2)动态脑电图检查或尖慢复合波等异常报告。
审核标准:(1)、(2)项
复审时间:五年复审
复审材料:五年后仍未治愈的,需提供近一年内病历资料和相关专家认定的资料,经复核后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26.重症肌无力
申报材料:
(1)有医院因肌无力住院诊疗病史;
(2)肌电图异常报告;
(3)病理诊断提示肌纤维改变、神经肌肉接头处改变、胸腺病变;
(4)血清自身抗体阳性报告;
(5)其他辅助实验阳性报告:肌疲劳实验、腾喜龙试验和新斯的明试验等。
审核标准:(1)、(2)、(3)(4)(5)中任意一项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27.血吸虫病(慢性血吸虫、晚期血吸虫)
申报材料:
慢性血吸虫病:
(1)有疫水接触史;
(2)可有腹痛、腹泻或脓血便、多数有以左叶为主的肝肿大,少数伴脾肿大;
(3)粪检查出虫卵或毛蚴。无治疗史者直肠活检发现虫卵沉积;有治疗史者发现活卵或近期变性虫卵;
(4)无治疗史或治疗时间在3年以上病人,环卵沉淀试验环沉率≥3%及(或)间接血凝试验滴≥1:10,酶标记反应阳性。
审核标准:具备(3)项为确诊病例;
同时具备(1)(2)(4)项可作临床诊断。
晚期血吸虫病:
(1)反复接触疫水或有明确的血吸虫病史;
(2)有门脉高压症状、体征或有侏儒或结肠肉芽肿表现;
(3)粪检查到虫卵或毛蚴,直肠活检病理提示虫卵沉积;
(4)血清学诊断阳性,参见慢性血吸虫病诊断标准。
审核标准:具备(1)(2)(3)项为确诊病例;
同时具备(1)(2)(4)项可作临床诊断。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28.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申报材料:
(1)身高低于同年龄,同性别正常人2个标准差或第3百分位(根据Stadiometer测定);
(2)生长速度小于4cm每年;
(3)骨龄落后于同年龄,同性别正常均值2年以上(根据Greulich-pyle图谱评价);
(4)GH激发试验的血GH峰值低于10ug/l,伴或不伴血IGF-1及IGFBP-3降低(低于同龄人,同性别正常人2个标准差);
(5)排除引起生长迟滞的其他疾病。
审核标准:(1)、(2)、(3)、(4)、(5)项。
复审时间:三年复审
复审材料:三年后仍未治愈的,需提供近一年内病历资料和相关专家认定的资料,经复核后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29.系统性硬皮病(SSc)
申报材料:
(1)肢端皮肤变硬、变紧,可累及整个肢体、面部、全身及躯干,手指硬皮病、手指尖有凹陷性瘢痕和指垫消失、双肺基底纤维化;(2)与本病相关的自身免疫性抗体检测阳性报告;
(3)有医院住院记录资料。
审核标准:(1)、(2)、(3)项。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30.类风湿性关节炎
申报材料:
(1)肢端皮肤变硬、变紧,可累及整个肢体、面部、全身及躯干,手指硬皮病、手指尖有凹陷性瘢痕和指垫消失、双肺基底纤维化;(2)与本病相关的自身免疫性抗体检测阳性报告;
(3)有医院住院记录资料。
审核标准:(1)、(2)、(3)项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31.克罗恩氏病(克隆病)
申报材料:
(7)近三年来连续治疗记录。
审核标准:同时具备(1)(2)(3)加(4)(5)(6)三项中任何一项。
复审时间:免于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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