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对象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
受理材料
1、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加盖医疗机构疾病证明专用章);
2、门诊病历或出院记录(出院小结)原件或复印件;
3、相关检查或检验结果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其中恶性肿瘤需提供病理检查报告单;
4、非定额结算病种需提供相应治疗方案(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等);
5、上述资料需根据(遵市人社通〔〕号)文件规定的具有门诊医院的医师出具;
6、办理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的,需提供《遵义市基本医疗保险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备案登记表》。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申办标准
一、系统性红斑狼疮
确诊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免疫学检查报告单。
1.抗核抗体(ANA)阳性且滴度1:;
2.抗心磷脂抗体阳性;
3.抗核小体抗体(AnuA)阳性;
4.抗Sm抗体阳性;
5.抗双链DNA抗体(dsDNA)阳性;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四项之一可办理。
二、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1.达到以下神经功能缺失的表现之一:单侧肌力四级及以下、偏身或肢体感觉障碍、语言障碍或吞咽功能障碍、认知功能障碍、共济失调;
2.头颅CT或MRI检查报告单:提示脑梗塞、脑出血或脑软化灶。
三、帕金森氏病
1.静止性震颤;
2.肌强直或肌张力增高;
3.进行性运动迟缓;
4.姿势步态障碍。
以上“1”或“2”为必备,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四、癫痫
1.医院(含二级)专科诊断为“癫痫”的疾病证明;
2.有癫痫发作史,或半年以上服抗癫痫药物记录;
3.脑电图诊断“癫痫”的报告(脑电图有棘-慢复合波、多棘-慢复合波或尖慢复合波等异常放电)。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五、精神分裂症
1.二级以上具备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的疾病证明;
2.二级以上具备医院提供的出院小结或正规的门诊诊疗记录。
六、甲状腺机能亢进
1.TSH(促甲状腺激素)降低检查报告单;
2.FT3(游离T3)、FT4(游离T4)升高检查报告单;
3.TT3(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TT4(总甲状腺素)升高检查报告单;
4.心电图检查图文及报告单;
5.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
6.浸润性突眼度≥18mm。
以上“1、2”或“1、3”为必备,加后三项之一可办理。
服药治疗一年半后,仍需治疗的,需提供相应病历及检查资料,方可续办。
七、甲状腺机能减退
1.有近半年来服用增加或减少甲状腺功能的用药记录;
2.同位素扫描或甲状腺功能检测(如:血清总甲状腺素-TT4、游离甲状腺素-FT4、总三碘甲腺原氨酸-TSH、游离三碘甲腺原氨酸-FT3、促甲状腺激素-TSH、II摄取率异常的记录。
八、类风湿性关节炎
1.晨僵至少一小时(≥6周);
2.3个或3个以上的关节肿(≥6周);
3.腕、掌指关节或近端指间关节肿(≥6周);
4.对称性关节肿(≥6周);
5.皮下结节;
6.手X光片改变或关节镜等检查有活动性滑膜炎;
7.类风湿因子阳性(滴度>1:32)或血清高滴度抗角质蛋白抗体(AKA)或抗环瓜氨酸多肽抗体(CCP抗体)阳性。
具备以上任意四项可办理。
九、慢性肾小球肾炎
1.有一次以上因本病住院史;
2.有一年以上病史记录;
3.有实验室诊断结果:
(1)尿蛋白阳性,红细胞常>3-5个/HP或尿中畸形红细胞>个/ml或见管型;
(2)贫血,血沉增快,血浆总蛋白减低,伴不同程度的肾功能不全或肾活检为慢性肾炎;
(3)双肾B超示双肾慢性回声表像或同位素肾图双肾功能受损。
十、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
1.有一次以上因本病住院史;
2.有一年以上病史记录;
3.有实验室诊断结果:
(1)持续性蛋白尿或/和血尿;
(2)血液尿素(BUN)或肌酐(Cr)或胱抑素C持续高于正常值高限,或肾小球滤过率(GFR)持续<60ml/min;
(3)病程超过3个月,或其它慢性化依据如肾脏缩小、肾脏病理提示慢性病变。
以上“1”或“2”,加“3”中任意诊断结果之一可办理。
十一、肾病综合征
1.有一次以上因本病住院史;
2.有两次以上的病历记录,并有调整“激素”的处方、方案、记录;
3.有实验室诊断结果:
(1)大量蛋白尿;
(2)低蛋白血症,可伴有血脂升高。
服药治疗两年后,仍需治疗的,需提供相应病历及检查资料,方可续办。
十二、冠心病并心肌梗塞
1.明确诊断为心肌梗死的心电图检查图文报告单及心肌坏死标志物增高的依据;
2.冠状动脉支架手术记录;
3.冠状动脉搭桥手术记录。
具备以上任意一项可办理。
十三、冠心病并严重心律失常
1.出院记录中有明确的心肌梗塞病史或冠状动脉造影、冠脉CT报告单提示冠状动脉血管狭窄程度≥50%;
2.心电图图文及报告单明确提示以下表现:室性心动过速、室颤、持续房颤、II度II型及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长间歇3秒;
3.植入ICD、CRT或CRTD记录。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十四、冠心病并心脏扩大
1.出院记录中有明确的心肌梗塞病史或冠状动脉造影、冠脉CT报告单提示冠状动脉血管狭窄程度≥50%;
2.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提示心脏扩大,即LA(左心房)>35mm或男性LV(左心室)>55mm、女性LV(左心室)>50mm。
十五、原发性高血压并心损害
1.达到心脏扩大、心肌肥厚诊断标准
(1)血压监测记录单或原发性高血压病史;
(2)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提示心脏扩大,即LA(左心房)>35mm或男性LV(左心室)>55mm、女性LV(左心室)>50mm;
(3)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提示心肌肥厚,即IVS(室间隔厚度)>12mm或LVPW(左室后壁)>12mm。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2.达到冠心病诊断标准
(1)血压监测记录单或原发性高血压病史;
(2)冠状动脉造影或冠脉CT报告单:提示冠状动脉血管狭窄程度≥50%;
(3)心电图图文及报告单:提示心肌梗死。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十六、原发性高血压并脑损害
1.血压监测记录单或原发性高血压病史;
2.头颅CT或MRI检查报告单:提示脑梗塞、脑出血或脑软化灶;
3.达到以下神经功能缺失的表现之一:单侧肌力四级及以下、偏身或肢体感觉障碍、语言障碍或吞咽功能障碍、认知功能障碍、共济失调。
十七、原发性高血压并肾损害
1.血压监测记录单或原发性高血压病史;
2.24小时尿白蛋白排泄量≥0.3g/24h;
3.内生肌酐清除率(Ccr)≤50%(附测算内生肌酐清除率的血肌酐报告单及测算公式);
4.3—6个月内的两次尿白蛋白/肌酐检查报告单:尿白蛋白/肌酐比值≥mg/g。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三项之一可办理。
十八、糖尿病并心损害
1.达到心脏扩大、心肌肥厚诊断标准
(1)血糖监测报告单;
(2)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提示心脏扩大,即LA(左心房)>35mm或男性LV(左心室)>55mm、女性Lv(左心室)>50mm;
(3)心脏超声检查图像及报告单:提示心肌肥厚,即IVS(室间隔厚度)>12mm或LVPW(左室后壁)>12mm。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2.达到冠心病诊断标准
(1)血糖监测报告单;
(2)冠状动脉造影或冠脉CT报告单:提示冠状动脉血管狭窄程度≥50%;
(3)心电图图文及报告单:提示心肌梗死。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十九、糖尿病并脑损害
1.血糖监测报告单;
2.头颅CT或MRI检查报告单:提示脑梗塞、脑出血或脑软化灶;
3.达到以下神经功能缺失的表现之一:单侧肌力四级及以下、偏身或肢体感觉障碍、语言障碍或吞咽功能障碍、认知功能障碍、共济失调。
二十、糖尿病并肾损害
1.血糖监测报告单;
2.24小时尿白蛋白排泄量≥mg/24h;
3.内生肌酐清除率(Ccr)≤50%(附测算内生肌酐清除率的血肌酐报告单及测算公式);
4.3-6个月内的两次尿白蛋白/肌酐检查报告单:尿白蛋白/肌酐比值≥mg/g。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三项之一可办理。
二十一、糖尿病并周围神经损害
1.血糖监测报告单;
2.神经电生理检查报告单:提示周围神经损害。
二十二、糖尿病并视网膜病变
1.血糖监测报告单;
2.眼底荧光造影(FFA)检查报告单:提示糖尿病视网膜病变III-VI期(即增殖期或重度非增殖期糖尿病视网膜病变);
3.眼底荧光造影(FFA)检查报告单提示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同时眼底光学相关断层扫描检查(OCT)检查报告单提示糖尿病*斑水肿。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二十三、结核病(活动期)
1.具体症状、体征及影像学检查(X线或CT),除外其它疾病;
2.结核分枝杆菌检查:
(1)抗酸染色找到抗酸杆菌;
(2)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
3.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反应;
4.活检标本找到结核病变组织;
5.诊断性抗结核化疗有效。
符合1、3、5可办理;符合2或4任一条可办理。初治的结核病疗程9个月,复治的结核病疗程12-24个月,如需继续治疗的,需提供相应病历及检查资料,方可续办。
二十四、重症肌无力
1.肌疲劳试验阳性;
2.药物试验阳性;
3.神经电生理检测阳性。
具备以上任意两项
二十五、支气管哮喘
1.支气管舒张试验阳性或支气管激发试验阳性;
2.提供两年内三次及以上糖皮质激素、茶碱类或β受体激动剂等药物规则治疗的相关记录。
二十六、肝硬化(失代偿期)
1.肝硬化失代偿期的症状及体征;
2.肝功能化验单;
3.肝脏超声或CT、MRI检查报告单;
4.钡餐或胃镜:提示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任意两项。
二十七、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肺心病
1.肺功能检查报告单:提示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FEVl/FVC<70%);
2.超声心动图报告单:提示右室增大(右心室内径≥20mm或右室流出道≥30mm);
3.心电图图文及报告单:提示肺型P波及右心室肥大。
以上“1”为必备,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二十八、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呼吸衰竭
1.肺功能检查报告单:提示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FEVl/FVC<70%);
2.血气分析:提示Pa02≤60mmHg或(和)PaC02≥50mmHg。
二十九、慢性乙型病*性肝炎
1.二级(含二级)医院医院专科诊断为“慢性活动性肝炎”的疾病证明;
2.医院医院专科住院史及门诊用药记录;
3.有实验室诊断肝功能异常报告(肝功能ALT反复升高,白蛋白下降,白蛋白/球蛋白(A/G)比例异常,丙种球蛋白持续升高,胆红素异常,凝血酶原活动度降低,胆碱酯酶降低,HBsAg阳性超过6个月)或肝活检诊断肝组织病理炎症和(或)纤维化分级中度(G2S2)及以上;
4.相关影像学检查(B超、CT、腹腔镜等)结果符合肝硬化早期的改变。
以上“1、2”为必备,加其余两项之一可办理。
三十、慢性丙型病*性肝炎
1.二级(含二级)医院医院专科诊断证明;
2.有近半年二级(含二级)医院医院专科住院史及门诊用药记录;
3.有实验室诊断肝功能异常报告(肝功能ALT、AST升高,胆红素异常,血清抗-HCV阳性,血清HCVRNA阳性)或肝活检诊断肝组织病理炎症。
疗程6个月,经抗病*治疗有效的,提供治疗有效的材料,可以延长至18个月。
三十一、再生障碍性贫血
骨髓常规检查报告单和骨髓病理检查报告单。
三十二、血友病
1.出院记录中明确提示有出血倾向;
2.FVIII(凝血因子8)、FIX(凝血因子9)促凝活性50%。
三十三、恶性肿瘤(非放疗、非化疗、非镇痛治疗)
1.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材料;
2.病理检查报告单;
3.近一年内因本病住院史及门诊用药记录。
三十四、紫癜性肾炎
1.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材料;
2.肾活检病理检查;
3.近一年内因本病住院史及门诊用药、诊疗记录。
三十五、白癜风
1.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材料;
2.近一年内因本病住院史及门诊用药、诊疗记录。
三十六、视神经炎
1.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材料;
2.近一年内因本病住院史及门诊用药、诊疗记录。
三十七、肝豆状核变性
1.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材料;
2.近一年内因本病住院史及门诊用药、诊疗记录。
三十八、扩张性心肌病
1.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材料;
2.近一年内因本病住院史及门诊用药、诊疗记录。
三十九、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1.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材料;
2.近一年内因本病住院史及门诊用药、诊疗记录。
四十、自身免疫性肝炎
1.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材料;
2.近一年内因本病住院史及门诊用药、诊疗记录。
四十一、器官移植术后
1.活体器官移植的相关记录资料;
2.提供需使用抗排异药物的证明资料。
四十二、心脏换瓣术后
1.心脏瓣膜置换相关记录资料;
2.提供需使用药物的证明资料。
四十三、各类血管支架术后
1.各类动脉支架植入手术记录及疾病证明材料;
2.提供需使用抗凝药物的证明材料(使用氯吡格雷的,仅限报销一年)。
四十四、冠心病搭桥术后
1.冠状动脉搭桥手术记录及疾病证明材料;
2.提供需使用抗凝药物的证明材料(使用氯吡格雷的,仅限报销一年)。
四十五、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镇痛治疗)
1.诊断证明材料;
2.病理报告单;病理报告单已超过两年的或无法提供病理资料的,需提供近两年内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资料;
3.出院记录内有门诊放疗、化疗、镇痛治疗方案。
四十六、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
1.血肌酐(Scr)>umol/L或肌酐清除率(Ccr)≤50%;
2.须有一个疗程以上的结肠透析或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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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斌
审核:郑小群
这是一个有温度的